第一条
为了规范学生考勤与请假的管理,做到考勤、请假有章可循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
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时,需办理请假手续。病假要有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。请假须报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第三条
请假三日以内的,由班级辅导员批准;三日以上、一周以内的,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;请假一周以上的,由学生工作处分管领导批准,报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第四条
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,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。请假期满仍不能参加学习的,须办理续假手续。
第五条
放假回家应按规定时间离校,擅自提前离校的,按旷课处理。双休日和节假日离校,学生应在“学工系统”登记离校去向,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参加晚点名。
第六条
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课的,按旷课处理。旷课一天按旷课八学时计算。
第七条
请假期满返校后,应按规定到请假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。
第八条
连续两周无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九条
学生一学期病、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/3的,应申请休学。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 1/3 的,不能参加本学期考试和补考,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重修申请。
第十条
实习生请假,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病、事假,由所在实习单位领导签字批准;两周以上四周以内病、事假,须经实习单位批准,报所在学院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第十一条
除上课由教师负责考勤外,平时由辅导员和班干部负责考勤,按迟到、早退、旷课等情况分类登记汇总,经学生本人确认后,由辅导员向所在学院领导汇报。学院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,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,并将汇总数据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。
第十二条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(试行)》(武东院学字〔2018〕5 号)同时废止。
第十三条
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